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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定期接受国有金融机构报告的职权

摘要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定期接受国有金融机构报告的职权: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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