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颁布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1-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7060/n257188/7788698.html
【全文】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
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
使用不具备
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
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