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写明基本情况):XXX
  被告人(写明基本情况):XXX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被告人XXX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XXX于X年X月X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XXX。初时,两人感情较好,但自1999年开始,两人感情逐渐谈漠。
  被告人XXX于X年开始与XXX非法同居,两人于X年X月X日生私生子XXX,XXX于X年X月X日生下私生子XXX。XXX为一无职业的家庭妇女,X年来一直由被告包养。XXX还为XXX购买了X房供自己与XXX及三个子女居住。XXX与XXX对外以夫妻相称。
  在私生子女入读XXX,XXX对外宣称XXX和XXX的父亲是XXX,母亲是XXX。两小孩称XXX为爸爸。
  X年X月X日下午X点,自诉人去XXXX处找XXX,被XXX伤。综上所述,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