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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故意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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