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plementary Laws,又称“曹魏律”、“魏新律”。三国时曹魏政权所制定的
法律。魏初沿用汉法,明帝即位后,命陈群、刘劭、韩逊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新律》十八篇,于太和三年(229年)颁行。《
唐六典》注曰:”魏律十八篇,增汉
萧何律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等九篇。”据考证,《新律》删除原汉律九章中厩律篇;将原居于第六篇的具律更名为刑名而置于律首,统领诸篇;改原来的兴律为擅兴律;
保留捕律、户律两篇;对盗律、贼律、囚律、杂律的条文重新编排归类;另新析出劫略律、诈伪律、毁亡律、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十篇,这样与刑名、捕律、户律、盗律、贼律、擅兴律、囚律、杂律合为十八篇。《新律》始将“
八议”入律,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又限定
族诛范围,尤其是将刑名置于律首,更为后世封建
法典所沿袭。其十八篇至隋亡佚,《晋书·
刑法志》中仅存《魏律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