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
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例如,现行税制中的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分别以“平方米”和“亩”这些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
资源税中的天然气则以“千立方米” 这一复合单位为计量单位;
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分别以“升”为计量单位。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当价格普遍上涨或下跌时,仍按固定税额计税。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的
税种。
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在同一税种中只采用一种定额税率的,为单一定额税率;同时采用几个定额税率的,为差别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又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该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
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屠宰税、1994年以前的盐税等都属于这种税率。其中,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又是有幅度的地区
差别税率。
②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即首先按某种标志把课税对象分为几类,每一类再按一定标志分为若干项,然后对每一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现行税制中车船税即属于这种税率。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
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同时对某些产品采用定额税率,有助于提高
产品质量或改进包装。但是,如果对价格变动频繁的产品采用定额税率,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从宏观上看,将无法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持续稳步地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