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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害法

摘要

Law of Public Hazards,在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害是与“私害”相对的概念,专指由于工业和其他人为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公害法是由防治上述各种污染和破坏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20世纪初至70年代,随着化工、石油、电力、汽车等新的工业部门相继出现和发展,环境污染空前严重,在许多国家成为社会性的公害。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工业发展所带来的污染和公害。因此,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当数量的控制和防止公害的法律。英国等西欧国家把这些法律称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等国则将其统称为公害法。公害法的内容和范围与环境法和环境保护法基本相同。中国采用了“环境保护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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