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iodical Report,
证券发行人按照
证券法的规定,在其
证券上市期间,定期向证券
监管机构报告并且向公众投资者公告的
信息公开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中至少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
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公开的方式包括:(1)向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10份备案。(2)备置以供查阅。定期报告应当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者查阅。(3)向公众公布。中期报告完成后,应将不超过4000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完成后,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不超过5000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