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将其
股份的
占有移转给
质权人而
作为质权的
标的物的
行为。股份设质原则上可
自由进行,但
法律禁止者除外。
无记名股份设质,应依设质的合意和
无记名股票的
交付而成立。
记名股份设质,除应有设质的合意,将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记名
股票并交付给质权人外,还应将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
股东名册。否则,不得对抗
公司。股份设质产生以下效力:(1)质权人就设质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质权人在公司盈余分派时,享有盈余分派收取权。(3)质权人依
物上代位原则,在
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
财产分配收取权;以及享有出质股东因股份合并或
公司合并而享有的新股份或金钱。(4)质权人可依法
拍卖设质股份,就其卖得价金而受
清偿。(5)出质人作为股东的议决权,不因其股份设质而丧失。但出质人不得以
法律行为使其设质股份消灭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