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ous Trademark,各国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有些
大陆法系国家在其相关的
法律中把“著名
商标”认定为声誉和知名度比“
驰名商标”更高的商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召开的驰名商标专家委员会会议提出的意见与此相近,按照商标声誉和知名度由低到高分为五种:驰名商标(Well?Know Trade Mark)、特别驰名商标(Exceptionally Well?Know Trade Mark)、著名商标(Famous Mark)、声誉卓著商标(Mark of high reputation )、高度著名商标(highly renowned Mark)。但是1992年美国《州立商标示范法》的规定,对于州一级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被称为“著名(Famous)商标”,而对于“驰名商标”则在认定
条件上比著名商标更严格、更高一些。中国从法律上没有对著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著名商标是一般的概念,在中国不受特殊的保护,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依照《巴黎公约》在中国受特殊保护。实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许多省市
自治区已经进行了由政府主管机关组织、民间组织参加的“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活动”,并下发了认定评选办法等文件。所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正式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