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mstances of Crime,又称“
定罪情节”。是指对
犯罪的成立,对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
轻罪起
决定作用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犯罪情节与
量刑情节有别,后者是指决定
量刑轻重或是否免于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前者是指与
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有关的某些特殊事实情况。对情节的内容,
法律有作明确规定的,也有未作明确规定的,只概括地规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等。有规定于
刑法总则的,如
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有规定于
刑法分则的,如《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的规定中,“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是构成犯罪不可或缺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