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
法院在承认和
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之前,依法对其进行审查的制度。就各国
法律规定而言,大体采用两种不同的审查制度,一种是形式审查制度,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外国法院判决是否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条件,对原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不予审查。它不对
案件作任何实质性变更,不改变原判决的裁判结果。如德国、意大利和英国,只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一般性监督,即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之前,先对该判决进行一番审查,看看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与本国的
公共秩序相违背,两国间是否存在着互惠等,如果未发现不妥之处,即由有关法院发给执行状,依照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予以执行。实质性审查制度,即被请求国对
申请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被请求国只要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准确或法律适用不当,它就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予以部分变更,或全部推翻,或拒绝执行。中国采用形式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