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ge for Water Resources,
国家对直接
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按规定
征收的费用。不同的国家,其收费的范围和办法有所不同。中国只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对其他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中取水的单位,则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决定是否征收水资源费。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水资源费纳入地方财政,
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征收水资源费的目的,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特别是控制城市地下水开采量。水资源费不同于
水费:(1)二者征收对象不同,前者只对特定的取水收费,即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征收,后者对所有用水户收费,即对使用供水工程中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征收;(2)征收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是体现水资源的价值,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筹集资金,后者的则主要是为了
保证供水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参见“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