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
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
会计人员。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
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