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istice,交战双方通过协议停止敌对行动。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5章的规定,停战可分为全面停战和局部停战,有限期停战和无限期停战。停战必须正式和及时通知主管当局和部队。通知发出后或到规定时间时,敌对
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如没有规定停战的
期限,则交战各方得随时恢复战斗,但应遵照停战
条件在议定的时间内通知敌方。交战一方对停战有任何严重违犯,均使交战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议,并有权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恢复敌对行为。对停战条款的违犯如属个人行为,则受害一方只有权要求惩办违犯者以及在必要时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