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pean Community Trademark Regulation,欧共体于1993年12月通过的一个全面协调、管理欧共体
商标制度的条例。为统一各国的
商标法,从1964年起,欧共体开始起草、酝酿《
欧洲共同体统一商标条例》,1984年8月31日拟定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法(草案)》。经过多次反复修改,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994年3 月15日生效,199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一条例,经过一次注册的商标在整个欧共体15个成员国内均有效,条例成为真正的跨国商标法。
受理欧共体
商标注册申请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商标和
外观设计)协调局,设于西班牙的阿利坎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1)欧共体商标必须通过注册才能获得
商标权,获权后的商标必须
使用才能维持商标权;(2)经注册批准的欧共体商标在欧共体全体成员国中生效,而不是仅仅在一部分成员国中生效;(3)对于欧共体商
标的在先生效的
相同商标(仅在个别成员国中生效的),承认其
在先使用权,即允许在原来使用范围内使用,但不得转让、许可;(4)欧共体商标的转让、许可须经“欧共体商标局"的登记、批准才能生效;(5)如果某商标已在欧共体内驰名,在其后以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即使是用于不同类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也应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