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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缴税款

摘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当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及有关规定,抵缴税款的主要规定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假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计算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价值的方法:

  (1)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以当地当日市场最低收购价计算。

  (2)扣押、查封金银首饰等珍贵物品时,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计算。

  (3)扣押、查封不动产时,按当地的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数量时,还应当包括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对拍卖收人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的部分,在扣除应缴税收罚款后的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对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补征。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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