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告法》第5条[1] 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客体要件 本罪 刘嘉玲被质疑戴假发拍洗发水广告&nbs[阅读全文]
摘要: 虚假广告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 概念 [阅读全文]
摘要: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立案标准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给[阅读全文]
摘要: 认定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应当区分损害商誉行为与新闻监督行为、合法投诉行为。 司法认定 1、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 认定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阅读全文]
摘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 客体特征 目前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观点: 其一,复杂客体说。但在侵犯客体内[阅读全文]
摘要: 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罚 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阅读全文]
摘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罪体 行为[阅读全文]
摘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阅读全文]
摘要: 商业秘密远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其主人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现代意义上的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也是以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为开端。商业秘密(t[阅读全文]
摘要: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阅读全文]
摘要: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阅读全文]
摘要: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阅读全文]
摘要: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阅读全文]
摘要: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条文] 第二[阅读全文]
摘要: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立案标准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阅读全文]
摘要: 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本罪与非罪 判断销[阅读全文]
摘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阅读全文]
摘要: 侵权物品划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把握客观上是否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法定要求;主观上是否“明知”,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明知的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是主观方面必[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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