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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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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体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要是指医院、血站等。 罪体 主体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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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1]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 根据刑[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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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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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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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为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行为是非法采取、供应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罪体 行为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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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含义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本罪侵[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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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相关说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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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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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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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 客体要件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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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年缴或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月缴或季缴者,则不予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保险费应缴日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契约继续有效,发生保险[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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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指定受益人是被投保人指定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指定受益人并无人数的限制,投保人可不指定或同时指定数人为受益人,也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亦可被指定为受益人。[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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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责任准备金是人寿保险公司向保户收取了保险费后,为了能依保险契约规定,在将来能够完全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予以提存之金额,就称为责任准备金。[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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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订立保险契约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告知,如有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者,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契约,在保险事[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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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保人于保单送达之翌日起十日内,如不满意投保选择,得以书面检同保险单亲自或挂号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所有投保的保险契约。前述撤销之效力自投保人亲自送达时起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生效,保险契约自[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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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递延年金,是一种「零存整付」的观念,而且区分为两个阶段:一为累积期,另一为清偿期;也就是保户先缴费一定的期间(累积期),再由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或保户退休后开始给付年金(清偿期)。该年[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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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除应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应补缴解约金或现金价值的差额,而增加后总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是按被保险人原来投保的年龄计算。通常,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或保户于健康情[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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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和健全贷款管理秩序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金融机构经营贷 款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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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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