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分为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且临时离境在1个纳税年度中1次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个人。这类纳税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这类纳税人只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