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病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符合住院条件而又可在门诊治疗的病种,称为特殊病种。
特殊病种有以下几种:浸润性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三级);精神分裂症;哮喘;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高血压三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状之一者);中风;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未做放疗、化疗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做放疗、化疗者);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尿毒症透析治疗;其它(如冠心病)。
1、哪些疾病可以办理《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
参保人员患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
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以及贵阳市医疗
保险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特殊病种,可以申请办理《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
2.精神类病人的残疾证可否用来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
不行。必须由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原省安宁医院)提供的诊断
证明才能办理。
3.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 》?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范围,在申请之前12个月内6次以上该疾病治疗史的,可以向市、区(县、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由参保单位到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中心办理。申请人
本人应填写《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申请表》,与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一起交给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结算机构每两个月审批一次。经审核符合特殊病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条件的,由单位到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并负责发给参保人员。发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根据申请人本人意见,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作为本人的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4、《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是否能转借他人
使用?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准借、转他人使用,并必须按医保有关规定检查、治疗、用药,凡违反规定的,将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资格。
5.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年审?
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有效期满前30天之内年审,未按时办理年审的自动失效。
(一)本人到医院审核。参保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本人《
居民身份证》、《
社会保障卡》到本人所选择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理年审审核手续,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要认真核对人、卡、证是否相符,要确认该参保病人在本院特殊门诊就医并需继续治疗的,方可
签字盖章。
(二)通过医院审核后,参保人员将《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年审表》交单位签署意见,由单位负责医保工作的经办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年审表》到贵阳市医疗
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审核部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6.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门诊医疗费怎样结算?
特殊病种疾病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本人用《社会保障卡》记帐或用现金与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和个人帐户记帐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7.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起付
标准如何支付?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用在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在门诊治疗
期间,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与门诊医疗费合并计算,不再单独计算起付线。住院治疗后直接转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治疗,也不再单独计算起付线。
8、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到其它定点医院住院,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何支付?
享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年度内到其它定点医院住院的,若在门诊治疗已支付的起付标准金额未达到所住医院的起付标准,应补足所在医院起付标准差额;若已达到所住医院的起付标准,则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9、持《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在门诊治疗其他疾病可否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持《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在门诊治疗其它疾病不能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为按照规定,只有符合《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确定的疾病及其直接相关的并发症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