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原则:本省船舶实行船籍地缴费原则;外省船舶在我省境内起运货物的,收半月航养费,航行一个月以上的,执行我省收费标准。
(2)收费方式:缴费义务人主动到航道管理部门缴费;规费征收人员到船舶集散地查征航养费。
(3)收费标准:拖轮、推轮9元/月•千瓦;驳轮、客轮3元/月•总吨位;货轮10元/月.总吨位;挂机船等11.5元/月•总吨位。
(4)收费期限:⑴对于本籍船舶,当月25日起收取下月航养费;⑵对于本省外市船舶,被查出无当月及当月之前航养费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回原籍地缴费,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处以罚款(首查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