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5]8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

  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下一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