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建制改为
全民所有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的劳动
工资计划管理,防止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及
工资总额失控,特对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如情况特殊,必须改变单位所有制性质的,需由其主管部门报市计委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到市劳动局、人事局办理变更所有制性质的手续。
二、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成建制合并的,应由其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可按合营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的统计和管理。
三、新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应由各区、县、局(
总公司)报市编委、市计委审批。需要增加编制的,由编办提出意见;需要增加工人的,由市劳动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各主管部门要对过去未经市计委审核,已将集体所有制单位改为全民所有制或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合并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并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在1986年的劳动计划中一律不予承认.
市计划委员会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1987年2月13日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2月26日京政办发〔1987〕27号文件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