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
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0日???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对《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
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