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方式(一):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 万贷款总利息 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房屋现值:200万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计算方式(二):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 万贷款总利息 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房屋现值:200万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计算方式(三)
共同还贷20万首付30万贷70 万贷款总利息 60万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房屋现值:200万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 ÷160万=25%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 万÷2)+(20万÷2×25%)=1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