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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赔偿决定书

摘要

 检  法赔字[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X X X(姓名或名称)于X年X月X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X X X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X X X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X X X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 X 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  月  日

  X X X人民检察院  X X X人民法院

  (院印)     (院印)

  共同赔偿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办理赔偿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格式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赔偿请求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共同赔偿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检法赔”)、办理的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正文

  应该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XXX(姓名或名称)于X年X月X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X X X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X X X人民检察院和X X X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X X X人民检察院和X X X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 X 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尾部

  1.共同赔偿决定书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院印。

  2.共同赔偿决定书的年月日,为签发决定书的日期,如果检法两家签发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发的日期为准。

  三、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作出共同赔偿决定书的机关各留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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