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ХХХХ(招标单位全称)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对ХХХХ(招标项目名称)举行了公开招标,ХХ、ХХ、ХХ(投标单位全称)参加了投标,ХХХХ(中标单位全称)中标(或全部投标单位均未中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招标项目与招标活动已获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方与投标方ХХХ、ХХХ、ХХ(投标单位全称)均具有合法的招标、投标资格[或增加:ХХХХ(投标单位全称)因ХХХХ(原因),不具有投标资格],招标文件合法,投标方ХХХ、ХХХ、ХХ(投标单位全称)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或增加:ХХХХ(投标单位全称)所投标书,因ХХХХ(原因)无效],整个过程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符合《ХХХХ》(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结果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