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190 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非法占用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市人民政府、华区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三级联合以进行 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耕地,依法应予查处。
据调查得知, 路宽70米,长20公里,占地面积多达1400000平米,约2102亩(140公顷),其中占用北村耕地多达105.1亩(包括申请人租赁的耕地)。卫都路已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经申请人多次调查此建设项目至今无建设用地批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根据卫都路的占地面积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用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 市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 乡人民政府非法占地,搞 建设,依法应予查处。
二、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应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综上所述,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大面积占用耕地依法应予查处。
此致
国家土地督察局济南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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