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早期资本主义立法较多采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指妻将婚前财产的产权给丈夫统一享有,妻只保留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此项财产,或财产的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之继承人。其中又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妻的婚前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另一种则以动产为限。这种财产制注意到了妻方的一定的财产权益,与吸收财产制相比,有了较大进步。但它将妻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债权,实际上使女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现在,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已不再采用这种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的财产制度,但瑞士仍以此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