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和本人的委托而产生。代理权的终止.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失。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1)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
但是,如果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进行代理行为的,其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定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取消指定;(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权都是以监护人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必然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