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直接以侵权人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顺序为: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保险限额10000万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上述赔偿部分机动车一方有商业三者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负事故的责任(包括一方主要责任或者双方对等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直接以侵权人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顺序为: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保险限额10000万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上述赔偿部分机动车一方有商业三者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仍有不足的,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下:根据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关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交强险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