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致残者,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伤残鉴定费则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在需要伤残鉴定时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同时结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鉴定费可由受害者先行垫付,后面根据交通局等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由事故责任人来进行支付,如果购买了保险,还可申请由保险公司根据险种进行相应的赔偿支付等。受害者也一定要知道即使是伤残鉴定失败,也有权利申请让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而如果反复进行鉴定的,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应该由责任人承担的。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为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明确事故责任而发生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期间的费用应该由事故责任人或保险公司根据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赔付。如果责任人或保险公司拒不赔付或不按规定赔付的受害人可向相关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