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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反倾销

摘要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必须具备一定的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需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已经开始,并就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已经给予有关厉害关系当事方提供资料和陈述意见的足够机会;

  第二、已经作出构成倾销以及因此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裁;

  第三、有必要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防止调查期间损害继续发生;

  第四、必须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进行。

  WTO《反倾销协议》原则规定临时措施的适用时效应尽可能短,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4各月,如果应代表大部分出口商要求的特殊情况下,由主管当局决定,其期限亦不应超过6个月。在这些期限届满时,如果进口国尚未作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终裁,则所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应尽快退还给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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