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幢xx室
被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系死者xx之妻)
被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办事处xxx号,联系电话:x(系死者xx长子)
被告: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幢xx室,联系电话:xxxx(系死者xx次子)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2、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同xx系朋友关系,xx因家庭生产经营和投资周转的需要于2011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按月息3%计算,约定于2016年2月17日归还)。洪xx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经营及房地产开发等投融资行为,对于洪xx的借款事情,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
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xx催要,由于洪xx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一直未予归还。20xx年x月xx日,xx因病逝世。由于其亲属至今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原告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