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查院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的立案标准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