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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案件范围

摘要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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