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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裁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等事项及附上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2)对申诉的受理 (3)对申诉的处理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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