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保险合同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由中保协制定的,属于格式条款,其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除抢救费用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概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均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概念,故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