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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约财产返还

摘要

 《婚姻法》中并没有“婚约财产”一词,但是有彩礼返还一说,但是婚约财产不只包括彩礼返还,它包括彩礼,及其彩礼以外给与婚方的其他财产。近年来,返还婚约财产的新闻屡屡出现,本文中将对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彩礼是我国自古就存在的一种准婚姻制度,指男方及其家人为了表明对女方及其家人的诚意,自愿拿出一部分礼金给予女方及其家人,表明男方决心与女方组建家庭,共结秦晋之好,共同白头偕老的意思表示,他带有担保的性质,即男方拿出礼金后保证不再与其他的女孩子交朋友谈恋爱,女方保证不再接受其他男孩子恋爱要求,专心致志与男孩子交往直至结婚。女方收到礼金,可以完全用于女方家庭建设,也可以用于女方的嫁妆置办,男方并不能主动干预。但是一旦男女两方因种种原因未能最终组成家庭(即成为合法夫妻),男方往往又千方百计要回彩礼,这就暴露出彩礼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中的种种尴尬现实。

1、是彩礼主要表现形式应该界定为礼金,即现金为宜。

男方为了表达情意,给予女方的皮包、衣服、化妆品等不宜界定为彩礼,他们应是男方主动的馈赠,一经送出,不能撤销,若要求法院返还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也不能判决返还。因为在当今社会上,男女之间以上礼物互送也并不鲜见,双方也并不见得就一定要以将来组建家庭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法院在界定彩礼的范围时,将男方送与女方的首饰、戒指也定为男方的馈赠品,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不作返还处理,笔者认为是错误的。因为男女之间赠送首饰、戒指已经超出了人们认为的一般友谊范围,只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才会送女方此类物品,因此他应是彩礼以外应予返还的婚约财产,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馈赠品。

2、是彩礼表现的数额不能过大。过大则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彩礼说到底只是男方及其家庭对女方及其家庭表达缔结婚姻的诚意形式,相当于男方向世人宣布:某某已经与我确立了恋爱关系,我们二人将来要走进婚姻的殿堂,其他人不能再与女方谈恋爱交朋友,男方也不再与其他的女孩子谈恋爱交朋友。既然二人最终都要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男方拿出过多的彩礼给予女方及其家庭,如若超出男方的经济实力,最后影响的还是结婚后夫妻二人的家庭生活质量;女方及其家庭向男方索要过多的彩礼,女方家人则涉嫌把女儿当商品出售,借婚姻揽财。但彩礼数额多大才不至于变成买卖婚姻性质,并无定论,一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而论。目前,我国中等发展水平地区的彩礼数额以2—5万元为宜,过大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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