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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申请人) 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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