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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纳房产税

摘要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七)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九)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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