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七)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九)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