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