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房卡上登记为承租人的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并不享有比同住人更多的权利。但有下列特殊情况:
1、可以酌情多分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这与同住人的权利是相区别的,同住人如果已在本市其他公房中取得过拆迁补偿款,则不能再次取得,而承租人只要同时是两处以上公房的承租人,则可在每一处都取得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