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和健全贷款管理秩序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金融机构经营贷 款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
(一)守法原则
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 具体包括 :其一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对借款人的违法用途发放贷款;其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包括贷款的种类、对象和范围;其三遵守国家关于贷款利率 、期限的管理规定 ;其四遵守国家的信贷计划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五不得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
(二)自主经营原则
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外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即使是由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也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贷款的社会效益保证贷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四)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民法基本原则(五)公平竞争原则
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准则金融机构之间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六)有担保原则
根据《 商业银行法 》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可见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以有担保为原则以无担保为例外坚持有担保原则对于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