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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契约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告知,如有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者,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契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必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事项有因果关系。契约经解除后自始无效,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所得行使的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后经过一个月,或自契约开始日起经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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