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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限期间

摘要

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年缴或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月缴或季缴者,则不予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保险费应缴日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契约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会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若于宽限期间内仍未缴付续期保费,保险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的翌日起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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