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我们的意见:包办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必须坚决反对。经过调查实属包办强迫订婚的,根据“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那些虽属包办强迫订婚,但在订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双方自主自愿,其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则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而且要严防此种情况发生。但是,他们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为了安定军心,巩固人民解放军,就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
我们认为: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所谓婚约,我们理解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对婚姻的预约,是明确肯定的,并为群众和亲属所公认的。因此,恋爱和订婚是有区别的,不能同等看待。对于订有婚约的军人未婚妻,应视为军婚加以保护。对于仅有恋爱关系的,不应视为军人未婚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