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2、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3、出具公证文书:公证上机关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
4、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处)盖章、出证日期。
(二)公证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费用以合同成交价计算,按成交额的比例计收(司法部委托的境外律师公证收费例外)。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后,签订出售合同再进行公证的,每份合同只收200元人民币手续费。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有关部门决定对购买空置商品房合同进行公证的,公证费减半收取。所谓空置商品房,是指自竣工验收日起已经空置满一年的商品房屋。
国家发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对公证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取。
标的额5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标的额10000001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标的额2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标的额50000001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标的额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公证费实行当事人平均分摊的原则,当然也允许当事人一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多承担或全部承担,但在公证时,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会告之购房人公证费应由其全部承担,其实这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通常购房人并未能认识到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