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七)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